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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盗窃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焦某,曾用名:焦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4日被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同年5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案卷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时55分许,被告人焦某至衢州市柯城区***小区**幢2单元楼下,采用攀爬煤气管道方式,从厨房翻窗进入201室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焦某在厨房脱鞋后进入客厅,从放置于客厅沙发的皮包内窃得现金160余元,在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杨某某发现。焦某摆脱杨某某后从厨房翻窗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现场遗留黑色休闲鞋上可疑斑迹与焦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鞋子;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焦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衢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夜间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焦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丽清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焦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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