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焦某,曾用名:焦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4日被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同年5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案卷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时55分许,被告人焦某至衢州市柯城区***小区**幢2单元楼下,采用攀爬煤气管道方式,从厨房翻窗进入201室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焦某在厨房脱鞋后进入客厅,从放置于客厅沙发的皮包内窃得现金160余元,在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杨某某发现。焦某摆脱杨某某后从厨房翻窗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现场遗留黑色休闲鞋上可疑斑迹与焦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鞋子;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焦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衢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夜间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焦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丽清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焦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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