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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51968********,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泰兴市张桥镇焦堡村八组26号。被告人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至17日期间,犯罪嫌疑人焦某某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淞南村、华东商业城等地,先后三次,以直接推走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共计价值人民币450元的二轮电动车3辆。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6日晚,犯罪嫌疑人焦某某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淞南村西二弄弄堂处,以上述手段,窃取被害人陈某某的粉红色“小刀”牌电动车1辆。

2.2019年10月10日晚,犯罪嫌疑人焦某某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商业城C区12幢楼下,以上述手段,窃取被害人杨某某的蓝白相间“金来福”牌电动车1辆。

3.2019年10月17日晚,犯罪嫌疑人焦某某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商业城附近,以上述手段,窃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价值人民币450元的白色“小刀”牌电动车1辆。

归案后,犯罪嫌疑人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盗白色“小刀”牌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玉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钮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涉案财物价值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路面监控录像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公平

                                检察官助理 陈清逸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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