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焦某某使用自制拧子盗窃停放在无极县**小区门洞内的刘某某的电动四轮车一辆,盗窃得手后将该被盗车开至藁城区南营村维修,准备变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在被盗时的价格为人民币14322元。
2、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焦某某在无极县***小区使用自制拧子盗窃张某某电动四轮车一辆,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在被盗时的价格为人民币10701.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邢军然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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