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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7199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村**路南5排16号,现住本村。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五个月,2019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焦某某使用自制拧子盗窃停放在无极县**小区门洞内的刘某某的电动四轮车一辆,盗窃得手后将该被盗车开至藁城区南营村维修,准备变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在被盗时的价格为人民币14322元。

2、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焦某某在无极县***小区使用自制拧子盗窃张某某电动四轮车一辆,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在被盗时的价格为人民币10701.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军然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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