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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0********,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11月19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焦某某驾驶一部二轮摩托车途经福清市港头镇**有限公司工地时,趁无人之机,使用锯条从放在厂房一楼的一捆江苏上上电缆卷(规格型号WDZC-YJY-0.6/1KV4×120)上锯下18.5米电缆,并将锯下的电缆搬至厂房天台。之后,被告人焦某某使用刀片将电缆外层护套割掉,并使用锯条将电缆线锯成50厘米至80厘米的长度,还将部分电缆线绝缘塑料剥掉。次日晚上,被告人焦某某将处理过的电缆装袋后放置于二轮摩托车上并驾车离开,至福清市东瀚高速收费站附近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4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摩托车、刀片、锯条、小段电缆;

2.书证:人员详细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产品报价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计人民币4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振

检察官助理:周华玲

2020年12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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