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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1〕Z56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4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武山县人,住甘肃省武山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焦某某于2020年10月24日凌晨3时27分许,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外滩摩配市场内重庆汇运物流有限公司门市旁,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秦某某放在此处装有塑料扫把、塑料撮箕、榨水车轮子、榨水车弹簧、防水袖套、白洁布、清洁垫、包装袋等物品的两箱货物盗走,销赃后获利人民币23元;

被告人焦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20时50分许,在本市渝中区南区路171号一楼至二楼楼梯间内,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杜某某放在此处装有金属挂钩的6袋货物盗走,销赃后获利人民币183元;

被告人焦某某于2020年11月26日凌晨1时5分许,在本市渝中区南区路171号一楼至二楼楼梯间内,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杜某某放在此处装有金属挂钩、碗碟架的9袋货物盗走,销赃后获利人民币280元。

被告人焦某某于2020年11月30日7时许,在本市渝中区新华路恒大建筑公司工地准备盗窃装修材料时被该工地人员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秦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理

2021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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