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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盗窃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一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86********,汉族,初中文化,锡林郭勒盟通事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焦某甲在中国****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公司所在的广达欣城机房内盗窃两块接入板网卡(型号为GT GH C300, 2018年购买,每块报价6465. 37元)和三十二块光模块(型号为SFP\C+,2018年购买,每块价值258. 6元),后犯罪嫌疑人焦某甲在网上找到买家黄某某以4045. 95元的价格将两块板子出售。

2、2020年6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焦某甲驾驶明锐轿车到中国****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公司所在的精神病医院机房,然后用钥匙试开机房的卷帘门锁进入机房内盗窃壹块传送网板(型号为PTN7900E 24路GE/ FE自适应以太网处理板,2019年购买,失主报价价值7311 .88元)和二十四块光模块(型号为GE\SFP\10KM\单模,2019年购买,每块价值125. 33元)。

经锡林浩特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9548元。

另查明,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焦某甲将涉案赃款19548元退还中国****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公司,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业务主板图片;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车辆及行驶证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报废物品领用申请、搜查照片、证明、锡林浩特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锡市价认字【2020】23号”、办案说明、收据、汇款凭证、刑事谅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焦某乙、安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司财物价值1954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凯锐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收据、汇款凭证、刑事谅解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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