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363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河北省大城县**乡**村。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焦某某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自己没有一次性医用口罩的情况下,用其本人注册的****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售卖一次性口罩的虚假信息。同年2月15日文水县**镇**村的被害人梁某某获知该信息后,使用其本人的****微信号与焦某某取得联系,并与焦某某商定购买20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价格为4元/个,共计8000元。后焦某某为梁某某提供了其朋友焦某乙微信号****的二维码,梁某某通过扫二维码的方式将8000元的口罩款转入焦某乙的微信中。焦某某骗得钱款后将梁某某微信拉黑,所骗钱款除归还部分欠款外其余全部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的家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梁某某的全部钱款,取得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物证;2、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信、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苑某某、焦某丙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刚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活页证据三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5.作案工具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随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