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街**排**号,捕前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宾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9月23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5月份,被告人焦某某通过微信小程序“附近的人”加好友认识被害人孟某某,谎称其名为“刘某甲”,并一直以“刘某甲”身份同孟某某交往,后其通过孟某某认识被害人魏某某。在焦某某使用虚假名字与孟某某、魏某某二人交往过程中,诈骗二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诈骗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56000元。
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焦杰使用“刘某甲”、“刘某乙”、“郑某某”、“迟某某”、“老某某”的虚假身份以刘某乙上学缺钱、帮孟某某服装店进货、自己出事缺钱等虚假事实,骗取孟某某钱款约560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诈骗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共计329777元。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焦杰使用“刘某甲”的虚假身份,谎称其能帮助魏某某租赁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白家沟永和宜家超市摊位,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形式给付焦某某26900元,并通过孟某某给付焦某某现金3300元。
2017年底,被告人焦某某使用“刘某甲”的虚假身份,以能帮魏某某补交80000元左右保险为由,在取得魏某某信任后,骗取魏某某80300元。其中,魏某某先后给付焦某某现金人民币70300元,焦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用于自己消费、挥霍;另经焦某某授意免除了魏某某享有的对孟某某10000元债权。
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焦某某在没有实际房产的情况下,谎称其在浭阳礼苑小区拥有100多平米房屋一套,并以“刘某甲”的虚假身份与魏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焦某某以房屋定金、交钥匙、补房价、装修、安装太阳能、交取暖费等多种理由骗取魏某某钱款共计219277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秋华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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