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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315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9日至3月19日、4月30日至5月28日);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月22日、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焦某某于2017年5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门**号等地,冒充燕山石化副总经理兼董事长助理身份,以可以帮助被害人魏某某(男,42岁,黑龙江省人)销售化学产品为由, 骗取魏某某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焦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被告人焦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且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6.其他材料: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刚

检察官助理:黄敏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海淀区**园**号,联系电话:138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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