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在津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焦某某通过交友软件“陌陌”与被害人张某甲取得联系,并谎称自己为刘某某。后被告人焦某某以搞对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的信任,先后编造给父亲买礼物、母亲生病急需用钱、帮被害人张某甲办理银行信用卡等理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共计31400元,所得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焦某某持有的OPPO手机1部、VIVO手机1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本案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2份、辨认笔录2份;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宁赵云
代理检察员:毕 波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
7、随案移送oppo手机1部、vivo手机1部(均暂存于张贵庄派出所)。
8、刑事和解协议1份、谅解书1份、收条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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