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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0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邢台市**房地产**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街**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1日中午,被告人焦某某来到沙河市**路游某某的**门市,焦某某称自己资金紧张,让游某某带还一张魏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信用卡额度1000元),焦某某称需要还款46000元,游某某先向魏某某信用卡内还款8000元后又从该卡刷出6582元,随后焦某某让游某某一次向信用卡内还款38000元,游某某还款38000元后,因焦某某将信用卡设置每日消费1万元的限额,游某某无法从信用卡内刷出钱。11月12日,焦某某又让游某某从魏某某信用卡内刷出1万元。然后焦某某又称其手机上的新葡京平台软件可以提现后还给游某某钱,但是需要先向平台内充值24000元作为占股资金后才能提现,焦某某让游某某转账给他24000元,随后焦某某称平台正在认证,提不出钱来。焦某某诈骗游某某共计53418元,其中41000元用于网络赌博,10000元偿还焦某某个人债务,剩余钱款被焦某某零花。

2、2019年11月23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焦某某来到南和县**街胡某某的书报亭,被告人焦某某让胡某某为其代还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胡某某告诉焦某某代还手续费为每1万元要100元,代还信用卡后,焦某某需要用代还的信用卡将代还的钱还上。焦某某同意后将一张总额度3万元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交给胡某某,焦某某让胡某某代还68000元,胡某某还款后,焦某某先通过支付宝扫码刷出光大银行信用卡中1000元给胡某某,然后焦某某称要打电话,便告诉胡某某支付宝账户,让胡某某接着扫码付钱,焦某某借机将65000元从信用卡中转到其个人的工行卡上,胡某某登陆焦某某给的支付宝账户又刷出700元后便无法再刷出钱来。焦某某转到工行卡上的钱中有2.4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剩余的钱款在焦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和微信、闲聊手机APP中。11月24日晚,胡某某又用焦某某给她的支付宝账号尝试扫码付款,成功付款后,胡某某多次扫码付款共计1300元到胡某某商店账户。焦某某工行账户已被南和县公安局于11月25日依法冻结。焦某某诈骗胡某某钱款共计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受理案件登记、拘留证、传唤证、交易明细、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胡某某、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彩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南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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