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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诈骗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6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诈骗罪

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焦某某自称是**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直属分公司经理,谎称**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天然气管道局第四分公司**烟台港石化仓储基地项目,并伪造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开工令、延期开工联合文件等文件,以使用被害人王某某的钢材为诱饵,骗取王某某247.4万元后挥霍逃匿。经鉴定,焦某某在借条上加盖的**建设有限公司公章及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上的**建设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建设有限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不是同一印章。

2合同诈骗罪

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焦某某冒用**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在没有取得铁塔施工权的情况下与被害人都某某签订了**公司东营分公司铁塔工程分包合同,骗取都某某保证金6万元。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戚秀萍

检察官助理:马淑敏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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