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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诈骗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焦某某在手机微信货车司机群里发布能够办理货运资格证的虚假广告,并以办理货运资格证为由,先后骗取货车司机张某某、蒋某某、秦某某、倪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祁某某、杨某某等人共计10900元,所得账款被其用于买彩票等挥霍。后焦某某退赔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共计3200元。2020年11月16日,刘某某、杨某某等人报案并将焦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础信息,证实被告人焦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本案由张某某、刘某某报案,被告人焦某某于2020年11月16日被刘某某、杨某某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提取笔录等,证实被告人焦某某以办理货运资格证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0900元。

4.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实被告人焦某某退赔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共计32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0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焦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鹏云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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