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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诈骗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9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野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9日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被抓获到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焦某某为网络赌博,分多次骗取王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钱款,共计31286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焦某某与其初中同学王某某取得联系后,以平台刷单需要暂用资金等事由为名,取得王某某信任,诈骗王某某为其转款2500元,并引诱王某某先后在“花呗”、“360借条”等多个网络平台贷款,再由王某某将网贷资金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转入焦某某账户。焦某某累计骗走王某某钱款55400元。

2.2019年10月12-29日,被告人焦某某与朋友张某某联系,以能偿还其钱款为名取得张某某信任后,谎称做基金需要保证金并承诺钱取出来后全部还给张某某,骗走张某某15000元,后采用捏造事实、赌咒发誓、语言威逼等手段引诱张某某在多个网络平台贷款,再由张某某将网贷资金通过微信、支付宝帐户转入焦某某帐户。焦某某累计骗走张某某钱款194467元。

3.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焦某某与其初中同学郭某某取得联系,以能偿还其钱款为名取得郭某某信任后,谎称网络刷单需要郭某某帮忙刷资金流水等为名,累计骗走郭某某63000元。

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 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及焦某某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民个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焦某某诈骗多人、未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焦某某在有期徒刑六年间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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