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宗县**乡**村,现住址邢台市桥东区**街**家属院**号**单**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邢台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向邢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2日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报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9月23日至2018年10月7日,2018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22日,2019年2月23日至2019年3月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8年10月7日至2018年11月7日,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22日)。2019年3月9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焦某某以涉嫌诈骗罪起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30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审判管辖为由,将该案退回邢台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22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我院对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诈骗案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3月,成某某(另案处理)虚构邢台县水力发电总站改扩建小水电站,需要筹措资金等事由,以给付高息为诱饵,伙同被告人焦某某,骗取其邻居、朋友等人信任,共骗取冯某某、王某某等18人1.549788亿元。被告人焦某某于2018年4月3日到威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轿车等物证;2.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冯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进路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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