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徐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镇**村**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清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2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焦某某多次将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500元不等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出售。
1.2020年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清徐县徐沟镇**幼儿园门口,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何某某出售一袋(约0.3克)甲基苯丙胺,后吸毒人员何某某吸食。
2.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焦某某在清徐县徐沟镇东北坊村小区院内,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一袋(约0.3克)甲基苯丙胺,后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
3.2020年4月11日22时许,在被告人焦某某的家中窗户外,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杜某某出售一袋(约0.5克左右)甲基苯丙胺,后吸毒人员杜某某吸食。
4.2020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清徐县徐沟镇商贸城门口,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霍某某出售一袋(约0.5克)甲基苯丙胺,后吸毒人员霍某某吸食。
5.2020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清徐县徐沟镇东门外红绿灯东100米处,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段某某出售一袋(约0.5克)甲基苯丙胺,后吸毒人员段某某吸食。
2020年4月17日,在清徐县**镇东门外**菜馆内,将被告人焦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焦某某住所内搜查出甲基苯丙胺3.2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2.证人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明知是毒品,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荆新国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联系方式:1383512****。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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