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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贩卖毒品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714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8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杨湖居委会**组。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2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4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8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9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30日7时47分,李某某(已判刑)利用微信号N011xx931***给被告人焦某某所使用的微信名为开心就好(微信号jhb1314wz***)微信转账3000元,从焦某某处购得冰毒10克。

2017年4月3日22时50分、2017年4月4日20时22分,李某某(已判刑)利用微信号N011xx931***分别给被告人焦某某所使用的微信名为开心就好(微信号jhb1314wz***)微信转账600元、800元、400元、1900元,共计3700元,其中2700元从焦某某处购得冰毒12克, 1000元从焦某某处购得麻果20个。

2017年4月10日20时58分,李某某利用微信号N011xx931***给被告人焦某某所使用的微信名为开心就好(微信号jhb1314wz***)微信转账2300元,从焦某某处购得冰毒10克。李某某(已判刑)将购得的冰毒转卖给丁某某(已判刑)。

2018年5月9日1时47分,李某某利用微信号N011xx931***给被告人焦某某所使用的微信名为开心就好(微信号jhb1314wz***)微信转账1760元,从焦某某处购得冰毒7、8克。

2017年5月29日20时58分、2017年5月30日16时12分,李某某利用微信号N011xx931***给被告人焦某某所使用的微信名为开心就好(微信号jhb1314wz***)、你非*我心*怎知我痛&(微信号ywa-nml-***)微信转账两次1300元共计2600元,从焦某某处购得冰毒5克,后转卖给丁某某。

2017年10月12日04时48分,李某某利用微信号N011xx931***给被告人焦某某所使用的微信名为你非*我心*怎知我痛&(微信号ywa-nml-***)微信转账1300元,从焦某某处购得冰毒5克。

2017年11月25日23时39分,李某某利用微信号N011xx931***给被告人焦某某所使用的微信名为你非*我心*怎知我痛&(微信号ywa-nml-***)微信转账6800元,从焦某某处购得冰毒25克--30克。购得的冰毒除部分李某某自用,剩余冰毒全部转卖给丁某某。

2017年12月4日1时57分,李某某利用微信号为N011xx931***给被告人焦某某所使用的微信名为你非*我心*怎知我痛&(微信号ywa-nml-***)微信转账1020元,从焦某某处大约购得冰毒5克。

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焦某某打电话联系李某某,将约4.7克冰毒带至李某某住处,李某某通过现金和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以1300元的价格从焦某某处购得冰毒4.7克。

综上,被告人焦某某共计贩卖冰毒约83.7克--89.7克,毒品“小果子”20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人口基本信息表、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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