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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9年9月7日被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吸毒,于2011年4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5月18日22时许,王某某、朱某某(均已行政处罚)欲购买冰毒,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焦某某,二人约至青岛市市北区**附近进行交易,焦某某在约定地点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冰毒1包(约1克)。

2.2019年6月8日13时许,王某某、朱某某欲购买冰毒,王某某电话联系焦某某,二人约至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小区门口进行交易,焦某某在约定地点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冰毒1包(约0.5克)。

3.2019年6月18日13时许,王某某配合公安机关电话联系焦某某欲购买冰毒,二人约至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小区门口进行交易。同日14时许,焦某某驾车来到约定地点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从车上查获冰毒1包,经称重,净重0.87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搜查、称量、提取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贩卖毒品(三次,共计重约2.3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杰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计二百四十三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交补充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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