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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赌博案)_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一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嘎查**号,因涉嫌赌博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06时00分,**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苏木**嘎查居民焦某某手机上有组织网络赌博行为,民警依法对焦某某传唤到**派出所对其手机进行检查,检查后发现焦某某利用手机建立微信群组织二十余人进行赌博。

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被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经值班律师李青龙见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焦某某手机微信截图、焦某某非法所得说明、焦某某违法所得缴款凭证、焦某某购买房卡及转账记录、身份证明、扣押决定书。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长山

检察官助理:李学之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已委托司法局进行社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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