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1〕101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组,住户籍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8时30分许,在许昌市建安区桂村乡吕庄村内正在修建昌盛路公路西延路基的过程中,被告人焦某某驾驶胶轮压路机从东向西倒车压路面时,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站在压路车后方平整路面的工人李某某,将工人李某某当场轧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因为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慧华
检察官助理:杜改改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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