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1822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8年9月2日至9月28日、2018年10月28日至11月2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8年8月19日至9月2日、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焦某某于2008年至2014年间,伙同任某甲、任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巿朝阳区**湖等地,以**有限公司名义,宣传与投资人合作中医药贸易,由投资人以预付款形式出资购买植物提取物并委托公司代为出口销售,周期届满后,返还本金及利润。经审计,共计吸收100余名投资人2亿余元人民币,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6亿余元。其中,被告人焦某某参与变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后被告人焦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购货合同》、报案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人鲁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燕 帅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一百零六册,补充材料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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