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7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镇**街**号,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焦某某伙同任**(已判决)等人在西安市高陵区(原高陵县)**投资设立陕西**公司,并对该**司实际控制。该**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吸收资金,由焦某某、闵**等人经营管理,闵**(已判决)带领**司工作人员,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多次在高陵县**等地发放宣传彩页,宣传其**司的投资理财业务,吸引群众投资。2014年9月份,焦某某将该**司转让给王**(已判决),口头约定转让费为300万元,并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王**接手该**司后,安排其哥哥王某乙担任法人代表,其侄女王某丙担任**司**,闵**担任*乙台**,要求并安排职工继续向群众宣传、发放宣传彩页吸收群众投资,并将吸收资金部分转任**等人实际控制的**有限公司。2015年1月3日该**司主要负责人逃跑,并先后吸收了81名群众投资计407万元,给56名群众造成计189万元的损失。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任**将非法吸收被害人资金损失共计189万向公安机关退缴。2020年6月4日,焦某某主动到伊川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羁押证明、缴款书、租赁合同、费用报销单、**公司及相关**司工商登记资料、账务资料、投资管理合同书、中国人民银行证明、银行账户查询明细等;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孙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及到案经过;3、被害人孔某某、程某某、王某丁等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及任**、王**、闵**(均已判决)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伙同他人通过设立、经营管理投资公司的方式,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不特定的多名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将所吸收资金为自己所用,其间共吸收81名群众投资共计407万元,给56名群众造成189万元的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焦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焦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海洋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