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594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彬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5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远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5时许, 被告人焦某某、谭某某窜至本市**镇**社区**街**号门口,见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一辆台铃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447元)在该处,焦、谭便上前直接将该车推走。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7月22日在东莞市**镇抓获焦某某、谭某某。破案后,涉案三轮车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1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焦某某、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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