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4〕11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小学文化,住**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1月30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周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小学文化,住**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1月30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周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被告人焦某乙,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小学文化,住**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11月30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周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4年1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王某某、焦某乙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6日至27日,被告人焦某甲伙同王某某、焦某乙、陈某某(另案)在**县***镇**村***私设电网非法猎捕时电死“麻羊子”两只并剥皮取肉,后被**县***林场工作人员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电死的“麻羊子”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物证;2.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王某某、焦某乙在***镇**村***以私拉电网的方式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两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佳鑫
2014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焦某甲、王某某现押于周至县看守所;被告人焦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0454478。
2.案卷材料两册。
3.物证:电瓶、逆变器、铁丝、刀具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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