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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开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焦某甲,曾用名焦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镇**庄**村**号,现住日照市东港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焦某甲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段处时,与在机动车道内步行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侦查机关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焦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焦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相关涉案车辆登记信息、驾驶人资质等书证;2.被告人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焦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强

检察官助理:王海婷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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