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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组。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12月2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焦某甲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伊川县**镇**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村桥路段时,因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与由北向南行驶突然左转弯的被害人焦某乙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焦某乙当场死亡。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焦某乙的尸表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推断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焦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焦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焦某甲到伊川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焦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30.5万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注销证明、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司法鉴定意见书;4、监控录像;5、证人王某某、焦某丙证言;6、被告人焦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武欣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乡**村*组;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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