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297号
被告人焦某甲,曾用名焦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2********,蒙古族,大专文化,**局临时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现住巴林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07 月28 日09 时20 分许,被告人焦某甲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田野牌多用途货车沿G305 线巴林左旗境内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村**商店对面路段处,与前方同向胡某某驾驶的金彭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胡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焦某甲拨打120及报警电话后在原地等待警察处理。经查询,被告人焦某甲准驾车型C1。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焦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胡某某不承担责任。
经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焦某甲及被害人胡某某事故发生时均未饮酒。
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1.本案金彭牌三轮电动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类。2.田野牌多用途货车左前照灯破碎、左前雾灯脱落,为本次事故所致,其余灯光装置齐全完整;转向装置齐全有效;制动装置齐全有效;金彭牌三轮电动车前部灯光装置齐全完整,后部灯光装置电线断裂为本次事故所致;前叉弯曲变形、车把扭转移位、前轮向左倾斜为本次事故所致;制动装置齐全有效。3.田野牌多用途货车碰撞初瞬时速度为84km/h;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碰撞初瞬时速度为15km/h 。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胸部受到强大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破裂、失血死亡。
被告人焦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保险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甲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之后果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甲案发后主动拨打120及报警电话,在原地等待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美香
助理检察员 潘虹园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焦某甲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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