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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甲交通肇事案)_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检一部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1523251959********,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镇**村**组**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5月07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0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9日04时17分许,被告人焦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郑某某)在库-彰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库-彰线90公里+921米处时,因对面车灯光晃眼,驶入逆行线与库-彰线由西向东行驶崔某某驾驶的辽J8****号重型自卸货车刮撞,致郑某某当场死亡,焦某甲受伤,两车损坏。被告人焦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

2、证人崔某某、王某某、焦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5、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鉴定结果、货车称重照片;

6、机动车信息及驾驶证查询结果;犯罪前科证明;

7、死亡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诊断书、住院病历

8、道路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调解书、收据;

9、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甲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过来,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云龙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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