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01811992********,汉族,中专文化,山东**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现住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3日被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9月15日缓刑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晚,被告人焦某甲与被害人赵某某、焦某乙在章丘区刁镇佳艺饭店饮酒,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外出唱歌,唱歌期间继续饮酒。2020年7月7日凌晨4时左右,焦某甲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省道24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漯河崖路口时,与马某某驾驶的鲁******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焦某甲、焦某乙、赵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认定,焦某甲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焦某乙、赵某某不承担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焦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8.5±8.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焦某甲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关 哲
检察官助理:张 锦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40699****);
2.案卷材料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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