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焦某甲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性,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自然村**号,住镇原县******自然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镇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镇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8时许,焦某甲前去其堂哥焦某乙家索要羊粪,因焦某乙和焦某甲两人以前发生过矛盾,故焦某乙回家后看见焦某甲在自己家里二人随即发生口角,互骂了几句后两人撕扯在一起,在推搡的过程中,焦某甲将焦某乙摔倒在地并在焦某乙背部打了两三拳,焦某乙起身过程中,焦某甲朝焦某乙后背推了一把,再次将焦某乙推倒在地,焦某乙倒地后头部碰在了院内的砖头台阶上,致使头部受伤流血,后焦某甲离开焦某乙家院内。焦某甲离开后上到崖背上时,焦某乙从后面追上焦某甲欲抱住焦某甲的腿阻止焦某甲离开,焦某甲甩开焦某乙并在焦某乙的肩膀处推了一把,再次将焦某乙推倒在地。经镇原县中医院诊断:焦某乙伤情为头皮裂伤,头皮血肿。事发后,焦某甲之子焦某丙支付了焦某乙住院期间的费用共计三千余元。

2020年1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焦某甲拿了两瓶白酒在村道行走时碰上正在放羊的段某甲,焦某甲就将白酒交给段某甲让段某甲替自己保管,段某甲回家时将白酒又交给同村的一个残疾妇女,让该妇女将白酒寄存到村上的小卖部去,该妇女将白酒拿到小卖部后,**村村支书段某乙、村主任段某丙以及**自然村村长段某丁三人得知白酒属焦某甲所有,因焦某甲经常性的酒后闹事,三人遂将白酒藏了起来。焦某甲在晚饭时喝了一瓶红酒和半瓶白酒后于19时许来到小卖部内找到在套间内坐着的段某甲,向段某甲索要白酒未果后遂用拳头在段某甲面部打了一拳,致使段某甲鼻子受伤流血。焦某甲将段某甲殴打后撕住段某甲的衣领将段某甲向商店外拽,段某丁看见后,阻止了焦某甲,焦某甲随即和段某丁发生口角,继而撕扯,撕扯的过程中双方相继倒地,焦某甲起身后看到在一边站着的段某甲,便在段某甲头部打了两拳,并撕住段某甲的衣服将其抡倒在地。段某甲被在场人员拉起后离开现场,这时焦某甲又开始辱骂段某丁,两人再次发生口角后又撕扯在一起,焦某甲将段某丁摔倒在地,段某丁面部着地,致使脸部和嘴部擦伤,李某某上将焦某甲拉开,段某丁起身骑在焦某甲身上,焦某甲使劲翻过身后用脚在段某丁面部蹬了一脚,致使段某丁上嘴唇破裂。段某甲的伤情经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腰部挫伤,经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镇)公(司)鉴(法临)字【2020】1号、3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段某甲、段某丁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诊断证明等;

    2.证人郭某甲、李某某、郭某乙、段某丙、段某乙、豆某某、焦某丁等人证言;

    3.被害人段某甲、段某丁、焦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七玲

    检察官助理:段东东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焦某甲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