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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甲强迫交易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84********,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1月18日被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焦某乙(已判决)在被告人焦某甲的帮助下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负责的**四期、**、**园三个小区伙同该公司工作人员的张某某、于某某、彭某某、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决)以阻拦小区业主或装修人员自主购买的沙子、水泥进入小区的方式,强迫李某丙、韦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康某某、李某丁、王某甲、黄某某、宋某某在焦某乙处购买沙子、水泥,交易数额45863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焦某甲在廊坊**服务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负责的**四期通过该公司工作人员以阻拦外来人员进入小区提供封阳台服务的方式,强迫香**四期**号楼业主庞某某等二十六人在指定的门窗厂接受封阳台的服务,交易数额3687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焦某甲的供述;2、同案犯焦某乙、张某某、于某某、彭某某、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3、被害人李某丙等人的陈述;4、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5、微信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焦某甲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甲现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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