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8时许,在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被告人焦某甲家门口,被告人焦某甲与被害人弟弟焦某乙因家庭矛盾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焦某甲用木棍击打焦某乙头部导致焦某乙摔倒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焦某乙上肢、脊柱部损伤均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焦某甲在现场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静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66849****);
2.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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