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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甲盗窃案)m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枝江市**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住湖北省枝江市仙女镇经贸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9日被枝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9月13日至同年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焦某甲于2009 年9 月30 日在湖北银行枝江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307630000********的借记卡。2019年3月29 日,该借记卡被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冻结十二个月,账户只能进账不能出账。2019年3月30 日,焦某甲发现该卡被冻结后,尝试通过该卡绑定的微信账户****,焦某甲发现转账成功后该卡账面金额没有改变,遂于当天开始盗刷湖北银行资金。每天通过该卡绑定的微信、支付宝、苏宁易付宝、京东钱包等第三方平台账户进行大额转账,截止4月30日共发生网上交易支出500笔,共计盗走湖北银行资金人民币8426156.94元。其中,焦某甲将部分资金用于其公司的生产经营。案发后,焦某甲亲友主动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人口详细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陈某某证明、湖北银行枝江支行刑事谅解书、枝江市仙女镇政府、枝江市招商招财服务中心证明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邹某某、伍某某、何某某、焦某乙等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4.被告人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蒋小来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焦某甲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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