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焦某甲(曾用名:焦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施工**段**,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镇**村**路**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区间**生活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焦某甲于2019年7月17日1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施工**段**竖井**导洞进行开挖作业时,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违章作业,将正在车尾处施工的被害人田某某(男,殁年48岁,山西省人)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符合被机动车撞击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焦某甲于2019年11月3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自行投案。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签署和解协议。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区间**生活区);
2.全部案卷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电动三轮车一辆;
7.无冻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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