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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2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蒲县人,农民,住山西省蒲县**乡**村。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焦某甲在未办理占用林地许可手续情况下雇佣机械设备,将焦某乙位于山西省蒲县红道乡西坪垣村委牛旺头村“小土嘴”(又叫“马山梁”)的林地推平,用于种植玉米等农作物,改变了林地用途。经山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焦某甲占用林地面积7913平方米(折合11.87亩),其中:一般灌木林地面积5233平方米(折合7.85亩),宜林荒山荒地面积2680平方米(折合4.02亩)。所毁林地原有植被全部毁掉,现地看不到任何灌木植被和灌木生长迹象。被告人焦某甲已保证2020年底前在占地范围内,种植林木,恢复植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润琳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焦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补充证据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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