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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193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3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焦某甲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焦某甲明知罂粟为国家法律规定不允许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为防治螃蟹生病,于2019年腊月在其儿子焦某乙养殖的蟹塘周围种植罂粟。2020年4月,其子焦某乙听说不允许种植罂粟后,焦某乙自行铲除的6119株。2020年4月22日,兴化市公安局在巡查时发现了被告人焦某甲种植的罂粟,当场又铲除10440株。经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被告人焦某甲种植的植物为罂粟。 

被告人焦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制作或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焦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明知罂粟为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焦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焦某甲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捷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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