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刑检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焦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镇长**村**号**,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小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在沈阳市沈河区五爱市场服装城二楼2B675档口处,被告人焦某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将该档口内挂在墙上的包内2355元现金盗走,后被被害人何某某发现,报警后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焦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涉案人员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焦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何某某辨认焦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焦某辨认犯罪地点的照片、被告人焦某指认盗窃钱款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健
检察官助理:杨思宁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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