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8〕717号
被告人焦炜,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4198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里**号,现租住天津市南开区**路**园**。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炜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8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8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8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9月2日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8年10月3日再次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0月17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1月17日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焦炜以李某某的身份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东注册成立了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2015年3月18日该公司变更法人为焦炜。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焦炜租赁天津市和平区**大厦**室作为该公司经营地。
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焦炜以天津**有限公司的名义,利用员工发放宣传单、电话推广、微信朋友圈广告等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宣传该公司虚构的理财产品。以伪造担保函、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伪造北京安家世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印章等手段进行集资诈骗,共吸收被害人万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25人资金共计277万元,给其中23人造成共计221.4万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焦炜将上述集资款项大部分用于房租租金、装修、交纳物业费及偿还个人借款等。
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焦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万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焦炜的供述与辩解;5.专项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孙跃文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焦炜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补充材料22页、光盘9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申请书13份。
6.辩护人:张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210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