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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磊交通肇事案)_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东检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焦磊,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211984********,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镇**委,住鸡西市鸡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磊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9时20分许,焦磊驾驶黑G****7号现代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鸡东县永安镇永安村通往东安委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家小馆饭店门前时,将前方同向行人杜某甲撞倒,杜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焦磊逃逸。2019年11月1日17时许焦磊到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侦破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2.证人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杜某乙、杜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焦磊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电子数据。

被告人焦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磊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波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焦磊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鸡西市鸡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31467****;

2. 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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