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焦贵平,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忻州市忻府区**村**号,捕前住本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被忻府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贵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于同年1月17日报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焦贵平在发现其妻子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于2019年11月26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潜入被害人打工的忻府区田村**厂院内,随手捡起一根2米左右的钢管多次击打被害人王某甲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被他人用棍棒类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致重度颅内出血引起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两米左右的钢管一根,白色OPPO手机一部;2.书证;3.证人郭某某、王某乙等5人的证言;4.被告人焦贵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贵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贵平因婚姻关系无法继续,对被害人王某甲心生怨恨,就采取极端行为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囡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焦贵平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4页。
3.涉案款物已随案移送。
4.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1份,《从轻处罚申请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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