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焦锋,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811973********,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寓**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委**组)。1997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11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4日0时许,被告人焦锋来到桦南县**小区,将被害人金某某存放在3号楼1号车库内的9箱茅台酒盗走,并于2019年3月26日运至吉林省长春市**老酒经销处陈某某处销赃,得赃款10万余元。经桦南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的茅台酒共价值人民币106,920元。
2.2019年3月17晚,被告人焦锋来到桦南县**住宅小区,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车库内的“喜德盛”牌传奇500型自行车盗走,并运至吉林省公主岭市**住宅小区焦锋租用的车库内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收缴。经桦南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91元。
3.2019年3月18日0时许,被告人焦锋来到桦南县**住宅小区,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车库内的“宝马”牌自行车盗走,并运至吉林省公主岭市**住宅小区焦锋租用的车库内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收缴。
经侦查,被告人焦锋于2019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吉林省公主岭市金辉住宅小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收缴的自行车、茅台酒等;
2. 书证被告人焦锋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3. 证人陈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焦锋的供述和辩解;
6. 桦南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意见;
7. 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锋系累犯,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锋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洋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焦锋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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