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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阳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焦阳,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1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案发前系**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倒卖有价票证,于2009年8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被东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9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罚,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时许,被告人焦阳通过撬锁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路**号的家中,盗窃人民币现金八万二千元。

被告人焦阳于2020年6月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现金照片等;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阳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乐奇

检察官助理:陈沫江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焦阳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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