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熊金堂,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3********,傈僳族,文盲,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组**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上兰,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8********,傈僳族,文盲,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组**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8日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金福,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4********,傈僳族,文盲,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组**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堂忠,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1********,傈僳族,文盲,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组**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花堂,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5********,傈僳族,初中文化,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组**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九全,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0********,傈僳族,文盲,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组**号。2010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泸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云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2017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和义保,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3********,傈僳族,文盲,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组**号。2009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云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办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和瑞堂,绰号“上堂”,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7********,傈僳族,文盲,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组**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褚昌平,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8********,傈僳族,文盲,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社区*栋*单元***室。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0********,傈僳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社区**幢*单元****室。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8日被兰坪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和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4********,傈僳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社区*栋*单元****室。2019年10月3日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乙,曾用名和益得,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4********,傈僳族,文盲,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组**号。2012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云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7日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普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76********,傈僳族,文盲,务农,云南省泸水市人,住泸水市***乡**村委会***组**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褚某甲,曾用名褚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1********,傈僳族,文盲,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组**号。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褚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9********,傈僳族,文盲,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组**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兰坪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9********,傈僳族,初中文化,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社区*栋***室。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和义保、熊堂忠、蔡金福、熊金堂、熊花堂、褚昌平、熊某甲、和某甲、普某甲、褚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熊某丙涉嫌窝藏罪一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被告人熊上兰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熊九全、熊某乙、和瑞堂、褚某丙涉嫌盗窃罪一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3月11日补查重报;于4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8日、4月12日、6月2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四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和义保、熊金堂、熊堂忠、熊上兰、熊九全、蔡金福、熊某甲、和瑞堂、熊花堂、褚昌平、和某甲、褚某甲、普某甲、熊某乙、褚某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兰坪县境内多次实施盗窃。各被告人之间相互邀约后,临时组合,以便捷的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为运输工具,到兰坪县各个乡镇四处踩点,并疯狂作案,一旦盗窃得手,就立即用三轮摩托车将赃物转移至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再由和义保、熊堂忠、和瑞堂、熊上兰等人与泸水籍男子李某甲、和某丙、普某乙、和某丁(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联系,将赃物出售给李某甲、和某乙等人,所得赃款由参与实施盗窃的被告人平分。至2019年9月底,各被告人与李某甲、和某丙等人之间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盗、运、销为一体的系列盗窃犯罪团伙,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和某甲发现兰坪县营盘镇沧东村委会大水塘新建校区附近有骡子可以盗取,便邀约被告人和义保、熊金堂、熊某甲实施盗窃。8月3日凌晨,和某甲、和义保、熊金堂、熊某甲到该校区工地附近,将白某甲、白某乙拴在工地上方一空地内的核桃树上的三匹骡子盗走,并由和义保、熊金堂、熊某甲赶回**镇***村。后和义保将盗窃所得的三匹骡子以1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甲,赃款由四人平分。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白某甲被盗的两匹骡子价值分别为人民币7600元、7650元;白某乙被盗的骡子价值为人民币7500元。三匹骡子价值共计人民币22750元。
2、2017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和义保、和某甲、熊某甲三人相互邀约后,到**镇**村委会***组将和某戊关在围栏里面的七头黄牛盗走。当三人将牛赶至拉古村白水谷小组河边时被人发现,和义保、和某甲、熊某甲遂弃牛逃离现场。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七头黄牛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5450元。
3、2017年9月29日晚,被告人熊堂忠、熊金堂、熊上兰相互邀约后,到啦井镇一带实施盗窃。当三人行至**镇**村委会***乡村公路旁,发现了张某甲、王某甲放养在此的两头黄色公牛,三人便用事先准备好的绳索将牛拴走赶往**方向,当三人赶到**村委会**村毛某某家下方公路时,发现了毛某某拴在自家房子下方的一匹黑色公马,三人遂将该马盗走,与盗得的黄牛一同赶回***村。盗窃得的二头黄牛、一匹马被出售后,赃款由三人平分。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张某甲家被盗的黄牛价值人民币10000元,王某甲家被盗的黄牛价值为人民币11000元,毛某某家被盗的马价值为人民币920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30200元。
4、2018年7月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熊某甲、蔡金福二人驾驶着蔡金福的二轮摩托车到**乡**村委会**村李某甲家实施盗窃,在偷鸡过程中惊醒了李某甲,李某甲遂出来查看,熊某甲、蔡金福二人见状便将偷到的鸡丢在现场,并弃车仓皇逃离。
5、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熊金堂、熊某甲二人驾驶着熊某甲的三轮摩托车,从**镇***村到西营村、玉龙大桥,先后将和某己圈养的一头猪、和某庚圈养的一头猪盗取,并用熊某甲的三轮摩托车拉运回***村,后由熊某甲将盗窃得的两头猪以4100元的价钱出售,赃款由二人平分。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和某己被盗的一头生猪价值人民币1800元,和某庚被盗的一头生猪价值人民币198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3780元。
6、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熊堂忠、熊花堂、熊上兰、和瑞堂相互邀约后驾驶着熊堂忠、和瑞堂的三轮摩托车,从**镇***村委会***村*组,到石登乡坝尾新村移民安置点一带实施盗窃,将和某辛拴在谷川村委会谷怒村下方水田坝内的四匹骡子盗取,并分别上到熊堂忠、和瑞堂的三轮摩托车内,从营中公路拉运回***村*组,以16000元的价格归给和瑞堂,和瑞堂给其余三人每人分了4000元。和瑞堂养了四匹骡子一段时间后,有一匹骡子在使用过程中摔死,其余三匹骡子分别卖给了和某乙、波三益。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和某辛被盗的四匹骡子价值分别为人民币6000元、8000元、8000元、700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29000元。
7、2019年5月17日晚,被告人熊堂忠、熊金堂、褚昌平、熊上兰、和瑞堂相互邀约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到河西乡四十里箐至中排乡李子坪秦归山一带寻找盗窃目标。5月18日凌晨,熊金堂等人找到王某乙、王某丙、和某壬一起放养在秦归山上的牛,便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拴住其中的四头黄牛拉到公路边,分别上到两辆三轮摩托车上,拉运回***村*组,并以10000元的价格将四头黄牛归给和瑞堂,和瑞堂给其余四人每人分了2000元。后和瑞堂将牛分别卖给和某乙、普某乙等人,还有一头摔死了。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王某乙被盗的黄牛价值人民币6100元,王某丙被盗的黄牛价值人民币9200元,和某壬被盗的一对母子牛价值人民币630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21600元。
8、2019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蔡金福、熊金堂、熊堂忠、熊花堂、熊上兰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到**乡***村委会***组,将褚某丁圈养的两匹骡子盗取,后用三轮摩托车将盗窃得的骡子运回***村,两匹骡子被卖后,赃款由五人平分。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褚某丁被盗的两匹骡子价值共计人民币19600元。
9、2019年5月22日晚,被告人熊上兰、熊金堂驾驶着熊金堂的三轮摩托车从**镇***村*组到**乡***村***组实施盗窃。5月23日凌晨1时许,熊上兰、熊金堂到**乡***村***组蔡某某家后,将蔡某某关在圈房内的一匹黑色公骡盗走,并用熊金堂的三轮摩托车拉运回***村,后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和某乙。熊上兰、熊金堂每人分着2000元。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蔡某某被盗的骡子价值人民币9700元。
10、2019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熊堂忠、蔡金福、熊花堂、熊某丁(在逃)相互邀约后,驾驶熊堂忠、蔡金福二人的三轮摩托车以及熊花堂的二轮摩托车从**镇****组到**乡**村委会**村实施盗窃,先后将和某癸关在圈房里的一匹马、和某子关在圈房里的一匹骡子盗走,并用熊堂忠、蔡金福二人的三轮摩托车拉运回***村,盗窃得的骡子与马出售后由四人平分赃款。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和某子被盗的骡子价值人民币6500元,和某癸被盗的马价值人民币600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12500元。
11、2019年7月2日、3日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熊堂忠、蔡金福、熊上兰三人经踩点后发现**镇**村委会**村**坝水田内放着一匹马、一匹毛驴,三人便驾驶着蔡金福的三轮摩托车到**坝水田,将张某乙放养在水田内的一匹棕红色母马、一匹棕黑色母驴盗走,并用蔡金福的三轮摩托车拉运回***村*组,马、毛驴被出售后,赃款由三人平分。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张某乙被盗的母马价值人民币2580元,被盗的母驴价值人民币438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6960元。
12、2019年6月28日晚,被告人熊金堂、蔡金福、熊花堂相互邀约后,驾驶着熊金堂、蔡金福二人的三轮摩托车到**乡***村委会***村一带寻找作案目标。6月29日凌晨0时许,三人发现***村李某乙放养在自家退耕还林地中的两匹马,熊金堂、熊花堂、蔡金福就将二匹马拉到公路上,并分别上到熊金堂、蔡金福的三轮摩托车内,拉运回***村*组。熊金堂将二匹马出售后,赃款由熊金堂、熊花堂、蔡金福三人平分。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李某乙被盗的母马价值人民币5000元,被盗的公马价值人民币300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8000元。
13、2019年7月7日晚,被告人熊金堂、蔡金福、熊花堂、熊某丁(在逃)相互邀约后,驾驶着熊金堂、蔡金福二人的三轮摩托车以及熊花堂的二轮摩托车,从***村*组到石登乡水银厂村委会一带寻找作案目标。7月8日凌晨,四人行至***村***村附近时,发现耗某某的二匹毛驴走在路上,遂将二匹毛驴分别上到熊金堂、蔡金福的三轮摩托车内拉运回****组。二匹毛驴被出售后,赃款由熊金堂、蔡金福、熊花堂、熊某丁平分。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耗某某被盗的一匹母驴价值人民币5000元,被盗的一匹公驴价值人民币300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8000元。
14、2019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熊花堂、熊金堂、蔡金福、熊某丁(在逃)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到兰坪县**乡**村文某某家,将文某某圈养的一匹骡子盗走,并用三轮摩托车将骡子拉运回***村。事后熊某丁将盗窃得的骡子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赃款由四人平分。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骡子价值人民币8600元。
15、2019年7月12日晚,被告人熊金堂、蔡金福、熊上兰、熊花堂、熊某丁(在逃)相互邀约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到兔峨乡一带实施盗窃。7月13日凌晨0时许,五人行至**乡**村委**村赵某某家,将赵某某关在圈房里的一匹黑色公骡盗走,并用熊金堂的三轮摩托车拉运回***村*组。骡子被出售后,赃款由熊金堂、蔡金福、熊上兰、熊花堂、熊某丁五人平分。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赵某某被盗的骡子价值人民币5000元。
16、2019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熊花堂、蔡金福、熊上兰、熊某丁(在逃)相互邀约后,驾驶着蔡金福的三轮摩托车、熊花堂的二轮摩托车到**乡**村委会****组,将陈某某关在圈房里的一匹棕黑色母骡盗取,并用蔡金福的三轮摩托车拉运回***村*组。骡子被出售后,赃款由熊花堂、蔡金福、熊上兰、熊某丁四人平分。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陈某某被盗的骡子价值人民币10000元。
17、2019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蔡金福、熊上兰、熊某丁(在逃)相互邀约后,驾驶蔡金福的三轮摩托车到**乡***大桥附近和某丑家房子背后的树林里,将和某寅放养在树林里的一匹黑色骟骡、和某卯放养在树林里的一匹红色骟马盗取,并用三轮摩托车拉运回***村*组,事后熊某丁将盗窃得的骡子、马出售,赃款由三人平分。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和某寅被盗的骡子价值人民币6000元,和某卯被盗的马价值人民币500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11000元。
18、2019年7月28日晚,被告人和义保、熊堂忠、熊上兰相互邀约后,驾驶熊堂忠的三轮摩托车、和义保的二轮摩托车到兔峨乡兔峨大桥一带实施盗窃。29日凌晨1时许,熊堂忠、和义保、熊上兰到兔峨加油站上方后,发现公路边褚某戊家圈房里的二匹骡子,遂将二匹骡子拉出来到六兰路兔峨乡公路岔路口,并将二匹骡子上到熊堂忠的三轮摩托车上,拉运回***村*组。事后由和义保将二匹骡子出售,赃款由和义保、熊堂忠、熊上兰平分。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褚某戊被盗的二匹骡子价值共计人民币9200元。
19、2019年8月18日晚,被告人熊堂忠、熊花堂、蔡金福、和瑞堂、熊上兰相互邀约后,驾驶着熊堂忠、和瑞堂、蔡金福三人的三轮摩托车,从**镇***村*组到啦井镇一带实施盗窃。8月19日凌晨,五人到啦井镇脚裂山村下方岔路口后,将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公路边,熊花堂、和瑞堂步行至富和村委会弥勒坝村雾湖边草坝,将年某甲放养在雾湖边的一头黑色牯子牛盗走,而蔡金福、熊堂忠、熊上兰则步行至**村委会***村年某乙家附近,将年某乙放养在小草坡的一头白色母犏牛盗走。五人将两头牛赶到公路边后,分别上到熊堂忠与和瑞堂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内拉运回到拉古山村五组。两头牛被出售后,赃款由五人平分。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年某甲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8200元,年某乙被盗的犏牛价值人民币1000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18200元。
20、2019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和某甲与熊九全相互邀约后,驾驶熊九全的二轮摩托车到**镇**村委会***组,将张某丙种植在菜地里的重楼根茎盗走。二人到新生桥路段后,将重楼根茎清洗干净,经称量重42市斤。事后二人在兔峨乡黄龙坝街以每市斤100元的价格将重楼根茎出售,获利2100元,赃款由二人平分,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张某丙被盗的重楼根茎价值人民币7560元。
21、2019年9月1日晚,被告人熊金堂、褚昌平与熊九全相互邀约后,驾驶着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到兰坪县**镇**村下社乔某某家,将乔某某圈养的一头黄牛盗走,并用熊金堂的三轮摩托车拉运回拉古山村。后熊金堂将该头牛以78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熊上兰,所得赃款由熊金堂、褚昌平、熊九全平分。而被告人熊上兰明知该头牛系熊金堂等人盗窃而来,仍予以收购。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黄牛价值人民币14750元。
22、2019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熊花堂、蔡金福、熊堂忠、熊上兰、熊某丁(在逃),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到**乡***村***组和某辰家,将和某辰圈养的一头牛、一匹骡子盗取,并用三轮摩托车拉运回***村。盗窃得的牛、骡子被出售后,赃款由五人平分。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骡子和牛价值共计人民币16500元。
23、2019年9月8日晚,被告人熊金堂、蔡金福、褚昌平、熊上兰、熊九全相互邀约后,分别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到和某辰**镇**村委会**组、***组将和某巳的一匹黑色骡子、和某午的一匹黑色骡子、沙某某的一匹红色骡子、王某丁的一匹黄色骡子盗取,并由熊金堂、蔡金福二人拉运回***村,后以20000元的价格将四匹骡子归给熊上兰,熊上兰扣除自己该分得的部分后分给熊金堂、蔡金福、熊九全、褚昌平每人4000元钱。后熊上兰将盗得的四匹骡子分别转卖给和某丙、和某乙等人。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沙某某、王某丁、和某巳、和某午被盗的骡子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1000元、11000元、7600元、640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36000元。
24、2019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熊花堂、蔡金福、熊堂忠、熊某丁(在逃),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到**乡**村委会**村实施盗窃,先后将褚某己圈养的两匹毛驴、李某丙圈养的一匹骡子盗走,并用三轮摩托车将盗窃得的毛驴、骡子拉运回***村。毛驴、骡子被出售后,赃款由四人平分。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两匹毛驴价值人民币11800元,被盗的一匹骡子价值人民币970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21500元。
25、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熊某甲、蔡金福、普某甲、褚某甲、褚某丙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到啦井镇啦井村委会上玉龙组玉龙大桥上方的山坡上,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和某未放养在此处的一对母子牛盗走,并牵到上玉龙河边的核桃树上拴起,商议由蔡金福将三轮摩托车开上来运牛。当蔡金福到达自己的摩托车停放位置时,发现摩托车已被人损坏。蔡金福认为盗窃行为已被人发现,遂通知熊某甲、普某甲、褚某甲、褚某丙逃离现场。后几人将蔡金福被损坏的摩托车滑行至营盘街进行维修。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两头母牛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0000元、120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11200元。
26、2019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熊金堂、熊九全驾驶着熊金堂的二轮摩托车到通甸镇一带四处踩点,伺机盗窃大牲畜。当二人行至**镇**村委会***组时发现和某申种植在菜地内的重楼,遂将和某申的重楼根茎盗取。经二人称量盗取的重楼根茎共计11市斤。事后二人在兔峨乡黄龙坝街以每市斤100元的价格将重楼根茎出售,获利1100元,赃款由二人平分。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和某申被盗的重楼根茎价值人民币1980元。
27、2019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熊花堂、熊金堂、熊堂忠、熊九全、熊某乙、熊某丁(在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到**乡**村委会****组和某酉家,将和某酉圈养的一匹骡子盗走,并先由熊堂忠用三轮摩托车拉运回***村。而熊花堂、熊某乙、熊某丁、熊金堂、熊九全则又到兰坪县**乡**村委会***组和某戌家,将和某戌圈养的一头耕牛盗走,并用三轮摩托车拉运回***村。后盗窃得的骡子、牛被出售给和某乙等人,赃款由六人平分。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骡子价值人民币8800元,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850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17300元。
28、201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熊堂忠、熊花堂、熊某丁(在逃)相互邀约后驾驶着熊堂忠的三轮摩托车到兔峨乡一带实施盗窃,三人先后到**乡***村委会****组和某亥家、*组和某甲子家,将和某亥关在圈房内的一匹红黑色母骡与和某甲子关在圈房内的一匹黑色母骡盗走,并用熊堂忠的三轮摩托车拉运回***村*组。后盗窃得的两匹母骡以10000元的价格归给熊花堂,熊花堂又以10000元的价钱卖给李某甲,李某甲则以1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福贡籍男子坡某某。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和某亥被盗的母骡价值人民币8000元、和某甲子被盗的母骡价值人民币1000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18000元。
29、201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和义保、熊金堂、蔡金福、熊上兰、熊九全、和瑞堂相互邀约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到兰坪县**镇**村委会***组、***组实施盗窃。和义保、熊上兰、和瑞堂先到***组苏某某家,将苏某某圈养的两匹骡子盗走;蔡金福、熊九全、熊金堂则到***组张某丁家,将张某丁圈养的一头黄牛盗走。盗窃得手后分别用蔡金福、和瑞堂的三轮摩托车将牛和骡子拉运回***村,并将牛、骡子出售,由六人平分赃款。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苏某某被盗的两匹骡子价值人民币23500元,张某丁被盗的黄牛价值人民币1470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38200元。
30、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熊金堂、熊九全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到兰坪县**镇**村,将杨某某圈养的一头黄牛盗走,并用熊金堂的三轮摩托车拉运回***村。途经啦井镇上玉龙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熊金堂企图逃跑过程中将三轮摩托车撞向公安民警驾驶的车辆云O*****,致使坐在副驾驶位的民警李某丁受伤,出警车辆损坏,后熊金堂弃车逃离。经兰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丁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15700元。
31、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和义保、熊堂忠、褚昌平、蔡金福相互邀约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到**镇**村委会**组和某甲丑(与被告人和义保同名)家,将和某甲丑圈养的两头黄牛盗走,并分别装运在熊堂忠、蔡金福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上,拉运回***村,而褚昌平、和义保则每人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一前一后放风。当四人将黄牛拉运至剑兰公路高坪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缉,蔡金福、褚昌平被当场抓获,和义保、熊堂忠则弃车逃跑。当日13时许,被告人熊某丙明知熊堂忠实施了盗窃行为后在逃,仍用自己的二轮摩托车云Q*****为其提供衣物、接送等便利条件,帮助其隐匿、脱逃。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的二头黄牛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5500元、11500元,价值共计人民币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在案的手机、绳索、摩托车、接收在案的刀子、电筒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云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和某甲寅、胡某某、褚某己、李某戊、郝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乔某某、褚某乙、文某某、褚某丙、沙某某、和某戌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十六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金堂、熊上兰、蔡金福、熊堂忠、熊花堂、熊九全、和义保、和瑞堂、褚昌平、熊某甲、和某甲、熊某乙、普某甲、褚某甲、褚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熊金堂、熊上兰的盗窃数额均达261160元,蔡金福的盗窃数额达258260元,熊堂忠的盗窃数额达247560元,熊花堂的盗窃数额达192200元,熊九全的盗窃数额达131490元,和义保的盗窃数额达122600元,和瑞堂的盗窃数额达107000元,褚昌平的盗窃数额达99350元,熊某甲的盗窃数额达63180元,和某甲盗窃数额达55760元,均属数额巨大;熊某乙的盗窃数额达17300元,普某甲、褚某甲、褚某丙的盗窃数额均达11200元,均属数额较大。上述十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丙熊某丙明知熊堂忠犯罪而帮助其隐匿、逃跑,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上兰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金堂、熊某乙、熊九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喆
书记员:李剑莉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熊金堂现羁押于剑川县看守所;被告人熊花堂现羁押于云龙县看守所;被告人蔡金福现羁押于洱源县看守所;被告人熊上兰、熊九全、熊堂忠、和义保、和瑞堂、褚昌平、和某甲、熊某乙、普某甲、褚某甲、褚某丙现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被告人熊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兰坪县**社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800886****;被告人褚某丙现被取保候审,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组**号,联系电话:1500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五册。
3.视频资料光盘2张。
4.涉案财物:手机、摩托车钥匙、银行卡等(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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