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450号
被告人熊世才,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2020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世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熊世才到铜梁区**街道重庆**有限公司外,趁门卫熟睡之机,翻窗进入公司办公楼一间办公室,将胡某某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120元现金盗走,后又在另外一间办公室将李某甲的一部黑色VIVO手机及六瓶可乐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和可乐价值人民币334.8元。
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熊世才翻窗进入铜梁区**街道王某某家中,偷吃了王某某冰箱内的菜和水果。后又到二楼行窃时,因担心惊醒楼上睡觉的王某某而放弃。之后的几天,被告人熊世才先后5次夜间通过此方式进入王某某家中偷吃食品。
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熊世才进入铜梁区**街道往**方向的一工厂,在工厂办公室内翻找值钱的东西,后在一间办公室内找到两大瓶花生奶并偷喝。
2020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熊世才通过破锁的方式,进入铜梁区**工业园陈某某的小卖部,将小卖部抽屉内的460元现金盗走。
另查明,被告人熊世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监控视频截图、出库单、送货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世才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
7.法律文书、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世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世才多次并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14.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世才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金虎
检察官助理:汤 俊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熊世才现押于铜梁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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