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熊中海,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街**号**单元**室。1987年8月因赌博被处罚款;1990年5月因赌博被处罚款;1991年12月因敲诈被处罚款;1995年7月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1995年10月因赌博被处罚款;1997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5年7月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2019年11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文勤,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号**单元**室。2019年11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霖,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6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坊**号。2004年8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处治安警告;2014年3月9日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12日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6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户附**户。2013年7月20日因卖淫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中海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被告人吴文勤、张霖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张某某、熊中海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10月的一天,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要购买200元毒品,张某某便联系被告人熊中海,后熊中海在本市西湖区**路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半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袋交给李某某。
同年10月13日19时许,李某某再次联系张某某要购买300元毒品,张某某便联系熊中海,后熊中海在本市西湖区**路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半粒和甲基苯丙胺一小袋交给李某某。
二、熊中海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11月3日22时许,吸毒人员万某某联系被告人熊中海要购买200元毒品,熊中海在本市西湖区**街和**路交界口处将甲基苯丙胺片剂半粒和甲基苯丙胺一小袋(约0.3克)交给万某某。次日19时30分许,侦查人员抓获万某某,随后在万某某的协助下在本市西湖区**路**超市门口抓获熊中海,侦查人员当场在熊中海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一袋(四粒,净重0.37克)和甲基苯丙胺一袋(内另有片剂一粒,净重共0.85克)。
三、熊中海、张霖、吴文勤等人合买毒品事实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张霖、熊中海、吴文勤在熊中海位于本市西湖区**街**号**单元**室的家中商议共同购买30000元毒品100克;其中,熊中海出资3100元(当中100元做为张霖购买毒品的车费),张霖出资3000元,吴文勤联系“卡头”、“日本”(二人另案处理)后,三人凑得24000元。随后,张霖、吴文勤二人携款到本市南昌县**镇**附近购买了毒品;当晚18时许,二人返回熊中海家中,并在客厅对毒品进行分装;熊中海将分得甲基苯丙胺一袋后放其卧室一背包内后出门。当晚19时30分许,侦查人员抓获熊中海后到其家中将张霖、吴文勤、张晓风等人抓获归案,同时在客厅及卧室内共查获毒品十四袋和吸毒工具等物;其中,在客厅桌上和地上查获张霖、吴文勤当日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三袋(分别净重9.28克、7.36克、14.13克)和甲基苯丙胺五袋(分别净重12.84克、11.01克、8.08克、12.74克、13.01克),以及查获熊中海的甲基苯丙胺一袋(净重8.65克);在大门右手边卧室查获吸毒工具两个,及在一背包内查获熊中海的甲基苯丙胺一袋(净重10.78克);在大门左手边卧室门后柜子内查获熊中海的海洛因一袋(净重5.51克),床头柜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两袋(分别净重9.57克、7.69克),衣柜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一袋(净重4.06克)。
四、熊中海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19年10月13日15时许、10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熊中海在其位于本市西湖区**街**号**单元**室的住处容留张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同年11月4日19时许,吴文勤在被告人熊中海住处分装过毒品程中,吴文勤吸食了少许购买而来的甲基苯丙胺;熊中海分得一袋甲基苯丙胺后把毒品给在其家中的吸毒人员邓某某看,后邓某某当场吸食少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毒品、吸毒工具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熊中海、吴文勤、张霖、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称重等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中海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0.65克、海洛因5.51克及价值700元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并在其家中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文勤、张霖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而共同非法持有且数量共计达99.23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两次向他人贩卖价值500元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的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故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振宇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熊中海、吴文勤、张霖、张某某现均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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