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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雷某等人贩卖毒品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院批准逮捕日被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3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18日

被告人熊墨涛,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街**号**室,因吸毒于2018年5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3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18日。

被告人蒋尚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8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3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18日。

被告人雷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明珠**座**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3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18日。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熊墨涛、蒋尚龙、雷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熊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熊某某非法购买毒品的事实

2018年10月、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熊某某分别从黄某甲(已另案处理)、赵某甲(另案处理)、毛某甲(另案处理)、胡某甲(另案处理)、杨某甲(另案处理)、袁某甲(另案处理)、徐某甲(未归案)等人处购买新泰洛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下简称“新泰洛其溶液”)、东北制药集团生产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下简称“可非糖浆”)、立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以下简称“立健亭溶液”)、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下简称“奥亭口服溶液”)等含可待因成分的国家管控精神类药品,交易次数达二十余次,交易金额达七十六万余元人民币,具体包括:

1向黄某甲购买毒品的事实

2018年10月,被告人熊某某向黄某甲购买“新泰洛其溶液”,黄某甲或通过中通快递或以亲自送交的方式先后五次共将453瓶“新泰洛其溶液”卖给熊某某,交易金额达9.09万元,然后熊某某将所购买的“新泰洛其溶液”贩卖给被告人雷某等人。

(1)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20日,熊某某在南昌市动物园附近,先后三次以200元/瓶的单价通过支付宝、微信向黄某甲转账4.86万元,共购买243瓶“新泰洛其溶液”。

(2)2018年10月24日,熊某某通过支付宝以205元/瓶的单价向黄某甲转账1.23万元,购买60瓶“新泰洛其溶液”。

(3)2018年10月30日,熊某某通过支付宝以200元/瓶的单价共向黄某甲转账3万元,购买150瓶“新泰洛其溶液”。

2向赵某甲购买毒品的事实

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熊某某在南昌市园常市路、南昌市昌南大道与桃花路交界处、南昌市小车汇汽修厂、南昌县保集半岛小区一期门口等地,通过现金或者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向赵某甲购买“立健亭溶液”、“新泰洛其溶液”、“奥亭口服溶液”、“可非糖浆”等含可待因成分的国家管控精神类药品,交易金额达29.94万元人民币,后贩卖给被告人熊墨涛、蒋尚龙等人,具体包括:

(1)2019年3月开始至当月17日,熊某某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赵某甲购买了共计7万元的包含3件以上“立健亭溶液”(每件120瓶,每瓶100元)和数量不等的“新泰洛其溶液”(每件100瓶,每瓶200元)、“可非糖浆”(每件100瓶,每瓶160元或165元)、“奥亭口服溶液”(每件1200包,每件6000元)等可待因管制药品。

(2)2019年3月26日,熊某某在南昌市园常寺路动物园对面向赵某甲购买了6.6万元的包含三、四件的“立健亭溶液”(每件120瓶,每瓶100元)和数量不等“新泰洛其溶液”(每件100瓶,每瓶200元)、“可非糖浆”(每件100瓶,每瓶160元或165元)等可待因管制药品。

(3)2019年4月21日,熊某某在南昌市昌南大道与桃花路交界处的银燕物流基地附近,向赵某甲以共微信支付3.2万元购买了2件(每件100瓶,每瓶160元)“可非糖浆”。

(4)2019年6月23日,熊某某在南昌市小车汇名车修理厂门口,向赵某甲购买了共计6.34万元的包含220瓶“新泰洛其溶液”(每瓶200元)、数量不等的“立健亭溶液”(每件120瓶,每瓶100元)等可待因管制药品。

(5)2019年8月1日,熊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赵某甲购买了2.6万元共100瓶“可非糖浆”(每瓶160元)、50瓶“新泰洛其溶液”(每瓶200元)。

(6)2019年8月27日,熊某某在南昌县保集半岛一期附近向赵某甲购买了2.4万元共240瓶“立健亭溶液”(每瓶100元)。熊某某卖掉其中60瓶,剩余180瓶于2019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7)2019年9月3日左右,熊某某向赵某甲购买了1.8万元共3件(每件1200包,每件6000元)“奥亭口服溶液”,然后以2.4万元全部贩卖给蒋尚龙,后蒋尚龙发现少1件“奥亭口服溶液”,熊某某退还8000元给蒋尚龙。

3向毛某甲购买毒品的事实

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熊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南昌动物园对面幼儿园等地先后五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毛某甲共购买900瓶“可非糖浆”,交易金额达14.05万元人民币,然后将所购毒品贩卖给刘某甲、袁某乙,具体包括:

(1)2019年6月11日,熊某某向毛某甲转账3.1万元购买了2件共200瓶“可非糖浆”(155元/瓶);

(2)2019年6月13日,熊某某向毛某甲转账1.55万元购买了1件共100瓶“可非糖浆”(155元/瓶);

(3)2019年6月18日,熊某某向毛某甲转账3.1万元购买了2件共200瓶“可非糖浆”(155元/瓶);

(4)2019年7月5日,熊某某向毛某甲转账3.2万元购买了2件共200瓶“可非糖浆”(160元/瓶);

(5)2019年8月21日,熊某某向毛某甲转账3.1万元购买了2件共200瓶“可非糖浆”(155元/瓶)。 

4 向胡某甲购买毒品的事实

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初,被告人熊某某先后四次从胡某甲处共购买67瓶“新泰洛其溶液”和价值60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交易金额达1.266万元人民币,然后贩卖给被告人雷某等人,具体包括:

(1)2019年8月10日晚,熊某某以180元/瓶的单价通过微信转账0.9万元,在南昌市洪城大市场附近向胡某甲购买了50瓶“新泰洛其溶液”。

(2)2019年8月13日,熊某某现金支付600元,在南昌县保集半岛小区向胡某甲购买了400元毒品冰毒和200元毒品麻古准备供自己吸食。

(3)2019年8月27日晚,熊某某以180元/瓶的单价通过微信转账0.18万元,在南昌市西湖区动物园附近向胡某甲购买了10瓶“新泰洛其溶液”。

(4)2019年9月4日晚,熊某某以180元/瓶的单价通过微信转账1260元,在南昌市安石路附近向胡某甲购买了7瓶“新泰洛其溶液”。

5 向杨某甲购买毒品的事实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熊某某先后四次向杨某甲共购买500瓶“可非糖浆”、120瓶“立健亭溶液”、200瓶“新泰洛其溶液”、240瓶“致君”牌磷酸可待因药品,交易金额达18.83万元人民币,然后进行贩卖共获利一万余元人民币,具体包括:

(1)2019年3月下旬一天,熊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银燕物流基地”旁的加油站向杨某甲以每件1.7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4件共400瓶“可非糖浆”,以每件1.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件共120瓶立“立健亭溶液”,熊某某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杨某甲支付了8.25万元。

(2)2019年3月下旬一天,熊某某通过微信与杨某甲谈好以4.51万元购买2件共200瓶“新泰洛其溶液”后,由杨某甲指派张某甲(另案处理)在南昌市朝阳大桥下万达广场旁的小路上,将该批“新泰洛其溶液”交给熊某某,熊某某向张某甲支付4.3万元现金,之后又向杨某甲微信转账2100元。

(3)2019年4月初一天,熊某某通过微信与杨某甲谈好以4.32万元购买2件共240瓶“致君”牌磷酸可待因药品后,由杨某甲派张某甲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江西省儿童医院后面将上述可待因口服溶液交给熊某某,熊某某向张某甲共支付4.32万元现金。

(4)2019年8月上旬一天,熊某某通过微信与杨某甲谈好以1.75万元购买1件共100瓶“可非糖浆”后,由杨某甲指派张某乙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江西省儿童医院后面将上述可待因口服溶液交给熊某某,熊某某向张某乙支付1.75万元现金。

6 向袁某甲购买毒品的事实

2019年8月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南昌银燕物流基地”对面的福利院旁,以1.6万元现金向袁某甲购买了1件共100瓶“可非糖浆”。

7 向徐某甲购买毒品的事实

2019年2月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江西省中医院康复中心停车场,以1.8万元现金向徐某甲购买了1件共100瓶“可非糖浆”。

2 熊某某非法销售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熊某某将购买来的“新泰洛其溶液”、“可非糖浆”、“立健亭溶液”、“奥亭口服溶液”等国家管控精神类药品非法售卖给被告人熊墨涛、蒋尚龙、雷某和黄某乙(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袁某乙(另案处理)以及吸毒人员涂某甲、杨某乙等人,交易次数达四十余次,交易金额达九十八万余元人民币,从中牟利。被告人熊墨涛、蒋尚龙、雷某等人再将所购买的上述药品贩卖他人以从中牟利。

1熊某某向熊墨涛非法销售毒品的事实(亦即熊墨涛向熊某某购买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熊某某从赵某甲等人处购买了含可待因成分的药品后,于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7月29日在南昌市西湖区园常寺路附近、南昌市西湖区云飞路附近等地,先后共20次将“可非糖浆”、“立健亭溶液”、“新泰洛其溶液”等管控类药品卖给熊墨涛,熊墨涛向熊某某共支付63万余元,具体包括:

(1)2019年3月28日,熊某某以每瓶125元的价格将80瓶“立健亭溶液”卖给熊墨涛,熊墨涛微信支付1万元。

(2)2019年4月9日,熊某某以每瓶125元的价格将80瓶“立健亭溶液”卖给熊墨涛,熊墨涛微信支付1万元。

(3)2019年4月20日,熊某某以每瓶125元的价格将120瓶“立健亭溶液”和以每瓶220元的价格100瓶“新泰洛其溶液”卖给熊墨涛,熊墨涛共微信支付3.7万元。

(4)2019年4月25日,熊某某以每瓶125元的价格将131瓶“立健亭溶液”卖给熊墨涛,熊墨涛共微信支付16375元。

(5)2019年5月6日,熊某某以每瓶175元的价格将200瓶“可非糖浆”和每瓶125元的价格将120瓶“立健亭溶液”卖给熊墨涛,熊墨涛共微信支付5万元。

(6)2019年5月8日,熊某某以每瓶125元的价格将120瓶“立健亭溶液”卖给熊墨涛,熊墨涛共微信支付1.5万元。

(7)2019年5月12日,熊某某将100瓶“可非糖浆”和100瓶“立健亭溶液”卖给熊墨涛,熊墨涛微信支付3万元。

(8)2019年5月14日,熊某某以每瓶225元的价格将100瓶“新泰洛其溶液”和每瓶125元的价格将160瓶“立健亭溶液”卖给熊墨涛,熊墨涛以每瓶175元的价钱向熊某某退货68瓶“可非糖浆”,后熊墨涛通过支付宝、微信共向熊某某支付29775元。

(9)2019年5月27日,熊某某向熊墨涛售卖10瓶“可非糖浆”、100瓶“新泰洛其溶液”,熊墨涛微信支付24370元。

(10)2019年6月2日,熊某某以每瓶125元的价格将140瓶“立健亭溶液”卖给熊墨涛,熊墨涛微信支付1.75万元。

(11)2019年6月3日,熊某某以每瓶225元的价格将99瓶“新泰洛其溶液”卖给熊墨涛,熊墨涛微信支付22275元。

(12)2019年6月12日,熊某某以每瓶225元的价格将79瓶“新泰洛其溶液”和每瓶180元的价格将100瓶“可非糖浆”卖给熊墨涛,熊墨涛共微信支付35775元。

(13)2019年6月17日,熊某某以每瓶225元的价格将200瓶“新泰洛其溶液”和每瓶180元的价格将100瓶“可非糖浆”卖给熊墨涛,熊墨涛通过微信、支付宝共支付6.3万元。

(14)2019年6月23日,熊某某以每瓶230元的价格将28瓶“新泰洛其溶液”和每瓶125元的价格将240瓶“立健亭溶液”卖给熊墨涛,熊墨涛共微信支付36440元。

(15)2019年7月2日,熊某某以每瓶225元的价格将100瓶“新泰洛其溶液”和每瓶180元的价格将100瓶“可非糖浆”卖给熊墨涛,熊墨涛共微信支付4.05万元。

(16)2019年7月5日,熊某某以每瓶180元的价格将100瓶“可非糖浆”卖给熊墨涛,熊墨涛共微信支付1.8万元。

(17)2019年7月12日,熊某某以每瓶225元的价格将100瓶“新泰洛其溶液”、每瓶180元的价格将200瓶“可非糖浆”和每瓶125元的价格将180瓶“立健亭溶液”卖给熊墨涛,熊墨涛通过微信、支付宝共支付8.1万元。

(18)2019年7月17日,熊某某以每瓶180元的价格将200瓶“可非糖浆”卖给熊墨涛,熊墨涛共微信支付3.6万元。

(19)2019年7月24日,熊某某以每瓶225元的价格将100瓶“新泰洛其溶液”卖给熊墨涛,熊墨涛共微信支付2.25万元。

(20)2019年7月29日,熊某某以每瓶225元的价格将100瓶“新泰洛其溶液”、每瓶180元的价格将100瓶“可非糖浆”卖给熊墨涛,熊墨涛共微信支付4.05万元。

2熊某某向雷某非法销售毒品,雷某转手卖给黄某丙的事实(亦即雷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熊某某从黄某甲、胡某甲等人处购买含可待因成分

的药品后,于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先后多次非法销售给雷某,交易金额达1.3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雷某再贩卖给黄某丙,具体包括:

(1)2019年8月20日19时许,在南昌市象湖新城保集半岛小区熊某某家中,熊某某以每瓶250元的价格将10瓶“新泰洛其溶液”卖给雷某,共微信支付2500元给熊某某。雷某随后再以3600元的总价卖给黄某丙,从中获利1100元。

(2)2019年8月21日1时许,在南昌市西湖区安石路抚河明珠附近,熊某某以每瓶250元的价格将2瓶“新泰洛其溶液”卖给雷某。雷某微信支付500元后,以720元的总价卖给黄某丙,从中获利220元。

(3)2019年8月25日,雷某向熊某某微信转账2500元购买了10瓶“新泰洛其溶液”,随后熊某某将该药品放在南昌市南昌县振兴大道一处购物中心的存储箱内。黄某丙向雷某微信支付3600元并自行将“新泰洛其溶液”取走,雷某据此获利1100元。

(4)2019年8月31日,熊某某以每瓶250元的价格,在南昌市老海关附近将10瓶“新泰洛其溶液”卖给雷某。雷某微信支付2500元后以3600元的总价全部卖给黄某丙,获利1100元。

(5)2019年9月4日19时许,雷某向熊某某共微信支付1750元,在南昌市象湖新城保集半岛小区向熊某某以每瓶200元的价格购买了5瓶“可非糖浆”、每瓶250元的价格购买了3瓶“新泰洛其溶液”。当晚22:30时许,雷某在安石路68号E+洗护造型店附近向熊某某以每瓶250元的价格购买了7瓶“新泰洛其溶液”,雷某微信支付1750元。雷某拿到“可非糖浆”、“新泰洛其溶液”后,再贩卖给黄某丙。

(6)2019年9月12日,雷某向熊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熊某某未来得及收款)后,来到南昌市象湖新城保集半岛小区熊某某家中取8瓶“新泰洛其溶液”时,被进某某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3熊某某向蒋尚龙非法销售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熊某某从赵某甲等人处购买了含可待因成分的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后,于2019年8月底至2019年9月初先后两次非法销售给被告人蒋尚龙,交易金额达2.62万元,具体包括:

(1)2019年8月30日,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华润万家门口,熊某某以每瓶220元的价格将10瓶“新泰洛其溶液”卖给蒋尚龙,蒋尚龙微信支付2200元。

(2)2019年9月初的一天,蒋尚龙与熊某某谈好以每件8000元的价格购买3件(每件1200包)“奥亭口服溶液”。2019年9月6日左右,蒋尚龙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华润万家门口附近以现金2.4万元向熊某某购买了该口服溶液。蒋尚龙回家后发现该口服溶液只有2件,经协商熊某某共退还蒋尚龙8000元。

4熊某某向黄某乙非法销售毒品的事实 

(1)2019年3月26日,在南昌市西湖区南浦路附近,熊某某以每瓶160元的价格将200瓶“可非糖浆”,黄某乙微信支付3.2万元。

(2)2019年4月2日,在南昌市西湖区园常寺路附近,熊某某以进价150元/瓶、售价160元/瓶的价格,将200瓶“致君”牌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卖给黄某乙,黄某乙支付3.2万元。

(3)2019年4月初,在南昌市西湖区动物园附近,熊某某以每瓶160元的价格将200瓶“可非糖浆”、每瓶220元的价格将110瓶“新泰洛其溶液”卖给黄某乙,黄某乙先后共向熊某某支付5.62万元。

5熊某某向刘某甲非法销售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熊某某从毛某甲等人处购买含可待因成分的药

品后,先后于2019年6月、2019年8月非法销售给刘某甲,交易金额达5.5万元,具体包括:

(1)2019年6月底的一天,在南昌市西湖区云飞路附近加油站旁,熊某某以每瓶175元的价格将100瓶“可非糖浆”、每瓶225元的价格将100瓶“新泰洛其溶液”卖给刘某甲,刘某甲向熊某某共支付4万元。

(2)2019年8月底的一天,在南昌市西湖区动物园附近,熊某某以每瓶175元的价格将“可非糖浆”、每瓶225元的价格将“新泰洛其溶液”卖给刘某甲(两种药品加起来不到100瓶),刘某甲向熊某某共支付1.5万元。

6熊某某向袁某乙非法销售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熊某某从毛某甲等人处购买含可待因成分的药

品后,于2019年9月8日15时许在南昌市西湖区**村**城**栋*8单元**室袁某乙家中,以每瓶175元的价格将300瓶“可非糖浆”卖给袁某乙,袁某乙现金支付5.25万元。

7熊某某向杨某甲非法销售毒品的事实

2019年6月下旬一天,杨某甲通过微信与熊某某,谈好

以2.2万元购买1件共100瓶“新泰洛其溶液”后,由杨某甲派张某乙来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江西省儿童医院后面,熊某某将该药品交付给张某乙,熊某某微信收取杨某甲2.2万元,并非法获利0.1万元。

8熊某某向杨某乙非法销售毒品的事实

2019年9月8日凌晨,在南昌市象湖新城保集半岛小区,熊某某以每瓶250元的价钱将2瓶“可非糖浆”卖给杨某乙。

9熊某某向涂某甲贩卖毒品的事实: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熊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桥国会夜总会附近、南昌市西湖区社会福利院旁、南昌市南昌县保集半岛小区等地,以每瓶220元的价钱先后六次共将280瓶“可非糖浆”卖给涂某甲,交易金额达6.16万元,具体包括:

(1)2019年3月24日,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桥国会夜

总会附近,熊某某以每瓶220元的价钱将50瓶“可非糖浆”卖给涂某甲,涂某甲现金支付1.1万元。

(2)2019年6月17日,在南昌市西湖区园常寺路社会

福利院旁,熊某某以每瓶220元的价钱将50瓶“可非糖浆”卖给涂某甲,涂某甲先后两次向熊某某微信转账共1.1万元。

(3)2019年7月5日,在南昌市西湖区园常寺路社会

福利院旁,熊某某以每瓶220元的价钱将40瓶“可非糖浆”卖给涂某甲,次日涂某甲向熊某某微信支付8800元。

(4)2019年8月6日,熊某某以每瓶220元的价钱将50瓶“可非糖浆”卖给涂某甲,涂某甲先微信支付7800元,再现金支付3200元给熊某某。

(5)2019年8月24日,在南昌市西湖区园常寺路社会

福利院旁,熊某某以每瓶220元的价钱将50瓶“可非糖浆”卖给涂某甲,涂某甲先后两次共向熊某某微信支付1.1万元。

(6)2019年9月7日,在南昌市南昌县象湖新城保集

半岛小区,熊某某以每瓶220元的价钱将40瓶“可非糖浆”卖给涂某甲,涂某甲向熊某某微信支付8800元。

3熊某某被查获毒品的事实

2019年9月12日晚,进某某公安局民警在南昌县**城**区*8栋*8单元**室熊某某家中当场查获180瓶“立健亭溶液”、6瓶“可非糖浆”,该药品来源于赵某甲。

熊墨涛贩卖毒品的事实

一、熊墨涛购买毒品的事实

1向熊某某购买毒品的事实

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7月29日,熊墨涛吸食含可待因成分药品的同时,先后20次从熊某某处购买“新泰洛其溶液”、“可非糖浆”、“立健亭溶液”等国家管控类药品,交易金额达636010元(详见上述熊某某向熊墨涛非法销售毒品的事实),然后贩卖给他人牟利。

2向刘某乙购买毒品的事实

2019年9月份一天,在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侦七中队门口附近,熊墨涛以每瓶175元的价格向刘某乙(另案处理)购买100瓶“可非糖浆”,并向刘某乙支付1.75万元现金,然后进行贩卖牟利。

二、熊墨涛非法销售毒品的事实

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熊墨涛将从被告人熊某某和刘某乙处购买来的含可待因成分的药品先后共三十六次分别卖给吸毒人员周某甲、周某乙、涂某乙、严某甲以及龚某甲(未归案)等人,具体包括:

(1)2019年9月份,熊墨涛在南昌市西湖区以220元的价格将1瓶“立健亭溶液”、260元的价格将1瓶“可非糖浆”卖给周某甲。

(2)2019年9月份,熊墨涛在南昌市西湖区每次以每瓶270元或280元的价格先后共32次(每次1瓶或2瓶)至少共向涂某乙非法销售34瓶“可非糖浆”。

(3)2019年9月一天20时许,熊墨涛在南昌市西湖区新国会旁的巷子里以180元的价格卖给严某甲、“亮亮”(身份待查)1瓶“立健亭溶液”。

(4)2019年9月份,熊墨涛在南昌市西湖区以每瓶260元的价格将2瓶“可非糖浆”卖给周某乙,周某乙微信向熊墨涛支付520元。

(5)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2日,熊墨涛在南昌市西湖区大井头巷以每瓶330元的价格共收取990元现金后,将3瓶“新泰洛其溶液”卖给龚某甲。

三、熊墨涛被查获毒品的事实

2019年10月2日,进某某公安局民警在南昌市**小区**栋**室熊墨涛家中,查获12瓶南京星银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6瓶“可非糖浆”、3瓶“立健亭溶液”、1瓶“新泰洛其溶液”、半瓶(约50毫升)康县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止咳祛痰糖浆。

 蒋尚龙买卖毒品的事实

一、蒋尚龙购买毒品的事实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蒋尚龙在吸食含可待因成分的国家管控精神类药品同时,先后多次从黄某乙和被告人熊某某处买入该类药品然后贩卖,以实现“以贩养吸”,具体包括:

1向黄某乙购买毒品的事实

    2019年7月份左右,蒋尚龙向黄某乙先后以每瓶125元的价格购买1件共120瓶南京星银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每瓶180元的价格购买1件共100瓶“可非糖浆”、以每瓶230元的价格购买2件共120瓶“新泰洛其溶液”、以每瓶135元的价格购买104瓶“立健亭溶液”,交易金额达74640元。

2向熊某某购买毒品的事实

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初,蒋尚龙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华润万家门口附近,先后2次向熊某某购买了10瓶新泰洛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2400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交易金额达2.62万元(详见上述熊某某向蒋尚龙非法销售毒品的事实)。

二、蒋尚龙非法销售毒品的事实

2019年9月份一天,蒋尚龙将从熊某某、黄某乙处买来的可待因药品,以每包10元的价格将4包“奥亭口服溶液”卖给万某甲、以150元的价格将1瓶南京星银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卖给许某甲(未归案)、以210元的价格将1瓶“可非糖浆”卖给喊名“猪猪”(身份待查)的人,以从中牟利。

三、蒋尚龙被查获毒品的事实

2019年9月18日,进某某公安局民警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道**号*8栋*8单元*8室蒋尚龙家中查获98瓶南京星银药业公司生产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89瓶“可非糖浆”、130瓶“新泰洛其溶液”、87瓶“立健亭溶液”、2157包“奥亭口服溶液”。该被扣押药品系蒋尚龙从熊某某、黄某乙处购买后未来得及售出来的药品。

雷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12日,雷某以贩卖为目的,先后多次从熊某某处购买“新泰洛其溶液”、“可非糖浆”等国家管控精神类药品,然后非法出售给黄某丙,共获利五千余元人民币(详见熊某某向雷某非法销售毒品,雷某转手卖给黄某丙的事实)。

作案后,被告人熊某某、雷某均于2019年9月12日被进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蒋尚龙于2019年9月18日被进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熊墨涛于2019年10月2日被进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涂某甲、黄某丙、万某甲、严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熊墨涛、蒋尚龙、雷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并向多人贩卖毒品可待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墨涛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并向多人贩卖毒品可待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熊墨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蒋尚龙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可待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可待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齐亮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熊墨涛、蒋尚龙、雷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共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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