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七部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熊习元,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现住黄陂区**街**里**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习元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熊习元于2019年7月14日21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红巷38号附近,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六角扳手,将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鄂A****8黑色日产楼兰牌轿车的车门撬开后,从轿车后备箱内,盗走两条黄鹤楼1916香烟,销赃后获利人民币1660元。经报警,被告人熊习元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公安民警查获归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熊习元被抓获后当日向刘某某赔偿损失人民币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对案笔录;3、书证;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5、被告人熊习元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习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习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累犯、前科、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超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熊习元现羁押在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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