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熊书渝,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巴南区**村**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书渝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分局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熊书渝因在准备下班时抽烟被公司经理被害人郭某某发现并口头制止而心生不满,便从员工宿舍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物业**管理处”办公室找到郭某某,并持刀捅刺郭某某腹部、左手臂,致郭某某脾破裂伴脾动脉损伤、左侧膈肌破裂等。经鉴定,郭某某外伤致脾破裂、膈肌破裂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熊书渝作案后明知同事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赶到的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但尚未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书渝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7.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书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书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书渝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熊书渝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书渝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益素
检察官助理:高鹏里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熊书渝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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