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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仕霖受贿案)_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熊仕霖,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01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省高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时任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投资技改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管。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珙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熊仕霖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查重报,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熊仕霖利用担任五粮液集团(股份)公司投资技改部招投标管理室主管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提供资料、信息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肖某某等28人现金共计172.4万元。具体如下:

1、2016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被告人熊仕霖先后6次非法收受宜宾绿创科技有限公司肖某某现金共计1.9万元,在五粮液510车间523锅炉房恢复运行维修项目等工程中为其提供帮助;

2、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熊仕霖先后5次非法收受宜宾其江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周某某、刘某某现金共计3.4万元,在五粮液506车间2017年度储酒罐底部改造等工程中为其提供帮助;

3、2018年7月,被告人熊仕霖非法收受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田某某现金1.8万元,在五粮液2018年消防年度维护保养工程中为其提供帮助;

4、2016年春节,被告人熊仕霖非法收受四川省富顺县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某现金0.4万元,在五粮液溢香苑小区地下室整改零星工程中为其提供帮助;

5、2017年及2018年春节,被告人熊仕霖先后2次非法收受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徐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在五粮液508车间部分污水排放整治等工程中为其提供帮助;

6、2016年春节,被告人熊仕霖非法收受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卢某某现金0.5万元,在五粮液505车间一二区食堂维修改造等工程中为其提供帮助;

7、2015年11月至2018年底,被告人熊仕霖先后6次非法收受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曾某某现金共计4.1万元,在五粮液510车间水站地面硬化等工程中为其提供帮助;

8、2016年春节至2018年5月,被告人熊仕霖先后4次非法收受成都托利多电子有限公司黄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在五粮液509车间散料改造项目等工程中为其提供帮助;

9、2016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熊仕霖先后3次非法收受宜宾奔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某某现金共计2.5万元,在五粮液510车间3区恒压泵房变频器控制系统升级等工程中为其提供帮助;

10、2015年9月及2016年7月,被告人熊仕霖先后2次非法收受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现金共计2.1万元,在五粮液计生后勤部523后修复道路及下水道等工程中为其提供帮助;

11、2015年中秋节至2017年7月,被告人熊仕霖先后8次非法收受宜宾市奔驰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阳某某现金共计3.9万元,在五粮液成品酒库墙面污迹粉刷等工作中为其提供帮助;

12、2015年中秋节至2018年7月,被告人熊仕霖先后10次非法收受宜宾市富基投资集团责任有限公司魏某某现金共计9.3万元,在五粮液会议中心改造等工程中为其提供帮助;

13、2015年中秋节及2016年春节,被告人熊仕霖先后2次非法收受四川华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谢某某现金共计0.5万元,在五粮液九万吨陶坛陈酿酒库技改等工程项目上为其提供帮助;

14、2015年中秋节及2016年3月,被告人熊仕霖先后2次非法收受重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蒋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在五粮液504、508车间低效能电机淘汰更换等工程上为其提供帮助;

15、2016年春节至2016年底,被告人熊仕霖先后3次非法收受佳木斯电机成都销售有限公司熊某某现金共计7万元,在五粮液504、508车间低效能电机淘汰更换等工程上为其提供帮助;

16、2015年中秋节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熊仕霖先后4次非法收受添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程某某现金共计1.4万元,在五粮液2017年度热季维修-523车间窖池维修等工程上为其提供帮助;

17、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熊仕霖先后8次非法收受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曹某某现金共计4.8万元,在五粮液510车间老烘干房内修建综合库等工程上为其提供帮助;

18、2016年春节,被告人熊仕霖非法收受宜宾亚讯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某某现金0.6万元,在五粮液生产管理部发包的零星安装工程项目上为其提供帮助;

19、2017年春节,被告人熊仕霖非法收受四川吉地城乡规划有限公司刘某某现金3.2万元,在五粮液“天网”二期工程设计项目上为其提供帮助;

20、2018年春节,被告人熊仕霖非法收受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雷某某现金1万元,在五粮液507、521、523车间外观风貌整治铝合金门采购安装工程上为其提供帮助;

21、2015年中秋节及2016年春节,被告人熊仕霖先后2次非法收受陈某某现金共计2.1万元,在五粮液废水四站至废水三站管道安装等工程上为其提供帮助;

22、2016年初至2018年6月,被告人熊仕霖先后8次非法收受詹某某现金共计82万元,在五粮液510车间完善电能计量等工程上为其提供帮助;

23、2016年底及2018年底,被告人熊仕霖先后2次非法收受沈某某、夏某某现金共计13万元,在五粮液508车间各区治理白蚂蚁、各生活区物业管理维修改造设计、施工工程上为其提供帮助;

24、2017年8月及2017年底,被告人熊仕霖先后2次非法收受赵某某现金共计2.5万元,在五粮液废水处理系统厌氧出水互通管网工程、资管部成品酒库屋面防水维修工程上为其提供帮助;

25、2016年中秋至2017年底,被告人熊仕霖先后3次非法收受万某某、周某某现金共计5.4万元,在五粮液521车间外观风貌整治等工程上为其提供帮助;

26、2017年春节及2018年春节,被告人熊仕霖先后2次非法收受罗某某、邓某某现金共计13万元,在五粮液523车间房屋技术鉴定等工程上为其提供帮助。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熊仕霖已退缴赃款39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仕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7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仕霖属坦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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