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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代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613号 

被告人熊代芳,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无锡市**区**园**期**号**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附**号)。被告人熊代芳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5日被该局指定监视居住,2019年1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代芳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熊代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熊代芳,听取了被告人熊代芳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1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熊代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左右,被告人熊代芳进入重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医药代表工作,负责公司药品在无锡医院的销售工作,被告人熊代芳明知药品的统方(医院对医生用药信息量的统计)数据买卖是违法的情况下,仍于2007年至2018年12月,向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无锡二院、三院、五院、七院、无锡人民医院及无锡妇幼保健院的统方数据,并出售给连某某、周某某、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27人。2012年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熊代芳向连某某、周某某、费某某等27人出售统方数据共计收取费用人民币25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人口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连某某、周某某、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代芳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搜查笔录;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代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代芳明知统方数据买卖是违法的,仍予以收购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代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代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费春霞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熊代芳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无锡市**区**园**期**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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